含infliximab成分藥品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含infliximab成分藥品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日期:2022/4 藥品成分 infliximab 藥品名稱 及許可證字號 衛生福利部核准含infliximab成分藥品許可證共4張。 查詢網址:https://www.fda.gov.tw/mlms/H0001.aspx 適應症 1. 克隆氏症:適用於對傳統治療無效之成人中度至重度活動性克隆氏症,可減輕症狀與徵兆及誘導與維持臨床緩解;適用於對傳統治療(包含抗生素、引流與免疫抑制劑)反應不佳之成人活動性瘻管性克隆氏症。 2. 小兒克隆氏症:適用於對皮質類固醇及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反應不佳之小兒(6-17歲)中度至重度活動性克隆氏症,可減輕症狀與徵兆及誘導與維持臨床緩解。 3. 潰瘍性結腸炎:適用於對皮質類固醇和6-mercaptopurine (6-MP) 或azathioprine (AZA) 等傳統治療無效、無法耐受或有醫療禁忌之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成人病人。 4. 小兒潰瘍性結腸炎:適用於對皮質類固醇和6-mercaptopurine (6-MP) 或azathioprine (AZA) 等傳統治療無效、無法耐受或有醫療禁忌之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小兒(6-17歲)病人。 5. 類風濕性關節炎:與methotrexate併用,減緩中度到重度活動性疾病病人的徵兆及症狀,抑制結構性損傷的惡化,經HAQ-DI量表評估,可改善日常生活功能。 6. 僵直性脊椎炎:減緩活動性疾病病人的徵兆及症狀。 藥理作用機轉 Infliximab藉由與水溶性及穿膜型式的TNFα形成高親合力結合及抑制TNFα與其受體結合來中和TNFα的生物活性。Infliximab不會中和TNFβ (lymphotoxin-α),TNFβ是一種與TNFα使用相同受體的相關細胞激素。TNFα的生物活性包括:誘導促發炎細胞激素如介白素(IL) 1與6、藉由增加內皮層的通透性與內皮細胞及白血球黏著分子的表現來促進白血球的移動、活化嗜中性白血球與嗜酸性白血球的功能活性、誘導急性期反應物及其他肝臟蛋白、及滑膜細胞(synoviocyte)和/或軟骨細胞生成的組織降解酵素。表現出穿膜型TNFα的細胞與infliximab結合後,不論在活體外或活體內皆會被溶解。Infliximab在各種使用人類纖維母細胞、內皮細胞、嗜中性白血球、B及T淋巴細胞與上皮細胞的活體外生物檢測中,皆顯示可抑制TNFα的功能活性。 訊息緣由 2022/3/7歐洲藥品管理局(EMA)發布DHPC提醒醫療人員於懷孕及產後哺乳期間曾使用infliximab之病人,其嬰兒應延遲接種活性疫苗(live vaccines) ,並將修訂仿單中針對嬰兒暴露於含infliximab成分藥品之風險資訊以及其接種活性疫苗之適當時間及施打建議。 網址:https://www.ema.europa.eu/en/documents/dhpc/direct-healthcare-professional-communication-dhpc-infliximab-remicade-flixabi-inflectra-remsima_en.pdf 藥品安全有關資訊分析及描述 1. 一項前瞻性研究之結果顯示,infliximab可穿透胎盤,並於出生後12個月大的嬰兒體內仍可檢測到該藥品濃度。曾暴露於infliximab的嬰兒可能增加感染的風險,包含可能致死的嚴重瀰漫性感染,例如曾接獲嬰兒於出生後接種活性疫苗卡介苗(Bacillus Calmette Guérin,BCG)後發生瀰漫性BCG感染的案例。 2. EMA建議,若嬰兒於胎兒時期曾暴露於infliximab,則於出生後12個月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如經醫師評估個別嬰兒接種活性疫苗之臨床效益顯著大於風險,且嬰兒血中已無檢測出infliximab,抑或是該藥品暴露時間僅限於妊娠第一孕期,則可考量於較早的時間點接種。 3. 少數已發表的研究文獻顯示,母乳中可檢測到少量的infliximab,其濃度可達母體血中藥品濃度之5%;嬰兒經由母乳暴露於infliximab後也可於血中檢測到infliximab。EMA建議,除非於嬰兒血中無法檢測出infliximab,否則不建議哺乳期間使用infliximab的母親讓其嬰兒接種活性疫苗。 4. 歐盟將更新infliximab之藥品仿單、用藥須知及病人提醒小卡內容,以包含目前針對嬰兒於子宮內或於母親哺乳期間具暴露於infliximab成分藥品的風險及接種活性疫苗之建議。 食品藥物管理署風險溝通說明 ◎ 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 1. 經查,我國核准含infliximab成分藥品許可證共4張,其中文仿單刊載與EMA所建議之不應給予12個月內嬰兒接種活性疫苗等相關敘述不一致,且未載明育齡女性使用該藥品時需考慮適當之避孕措施以及於最後一次infliximab治療後建議持續避孕至少6個月,刊載情形簡述如下: (一) 於「警語及注意事項」處刊載「接種疫苗及活毒疫苗/治療用感染性藥物:對於懷孕期間接受infliximab治療的女性病人所生產的嬰兒,給予活毒疫苗時需謹慎小心(曾有這類嬰兒給予 BCG 疫苗而發生 BCG 感染致死個案),因為infliximab已知可通過胎盤,且女性病人於孕期接受 infliximab治療所生產之嬰兒,直到6個月大其血清中仍可測得infliximab。於懷孕期間接受infliximab治療所生產之嬰兒,出生後建議至少六個月的等待期再給予任何活性減毒疫苗」。 (二) 於「使用於特定族群」處刊載「懷孕:infliximab可通過胎盤,且女性病人於孕期接受infliximab治療所生產之嬰兒,直到 6 個月大其血清中仍可測得infliximab。 因此,這些嬰兒發生感染的風險可能增加,給予這些嬰兒活毒疫苗時必須謹慎小心。這些嬰兒於出生後建議至少六個月的等待期,再給予任何的活性減毒疫苗(例如,卡介苗或輪狀病毒疫苗等其他活性減毒疫苗) 」;「哺乳:已發表的文獻顯示,人類母乳中含有少量infliximab。由於 infliximab會在胃腸道中大量分解,預期受哺乳嬰兒的全身暴露量很低……關於infliximab對泌乳的影響尚無資料。應連同母親對於infliximab的臨床需求,以及受哺乳幼童對infliximab或母體潛在狀態可能產生的不良反應,綜合考量哺乳對發育及健康的效益」。 2. 本署現正評估是否針對該成分藥品採取進一步風險管控措施。 ◎ 醫療人員應注意事項: 1. 曾於子宮中暴露於infliximab藥品的嬰兒可能增加具感染的風險。若嬰兒於胎兒時期曾暴露於infliximab,於出生後12個月內不建議接種活性疫苗。如經醫師評估個別嬰兒接種活性疫苗之臨床效益顯著大於風險,且嬰兒血中已無檢測出infliximab,抑或是該藥品暴露時間僅限於妊娠第一孕期,則可考量於較早的時間點接種。 2. 接受母乳哺育期間暴露infliximab之嬰兒不建議接種活性疫苗,除非於嬰兒血中未檢測出infliximab藥品濃度。 3. 醫療人員應衛教使用infliximab治療之女性病人,若曾於懷孕或哺乳期間用藥,應與兒科醫師討論嬰兒接種活性疫苗之適切性。 ◎ 病人應注意事項: 1. 若您於懷孕、哺乳期間,或可能懷孕或有懷孕計畫,應於使用infliximab前主動諮詢醫師;若於懷孕期間使用infliximab,嬰兒可能會有增加的感染風險。 2. 若您曾於懷孕或哺乳期間使用infliximab,請務必於您的嬰兒接種疫苗前告知兒科醫師有關infliximab的使用情形。除非經醫師評估後建議施打,否則您的嬰兒不建議於出生後12個月內或於接受母乳哺育期間接種活性疫苗(如卡介苗)。 ◎ 醫療人員或病人懷疑因為使用(服用)藥品導致不良反應發生時,請立即通報給衛生福利部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並副知所屬廠商,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站:https://adr.fda.gov.tw;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獲知藥品安全訊息時,均會蒐集彙整相關資料進行評估,並對於新增之藥品風險採取對應之風險管控措施。 上一篇 下一篇